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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债务转让给讨债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05-25浏览次数:4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成都收账公司收集到的其中三个,仅供参考。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成都收账公司说有三种情况下例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二、合同债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债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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